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困难用户的正常用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