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的;

(二)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