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按照热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本热费。具体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