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公开第十一条已废止行政部门之间公开的同一企业信用信息不一致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并予以公示。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对核实结果有争议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