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公开第十条已废止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进行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