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行政部门之间公开的同一企业信用信息不一致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并予以公示。

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对核实结果有争议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