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公开第十二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进行公示,核实无误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行政部门受理异议申请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异议申请人申请停止公开,行政部门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