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拨款;

(二)育林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更新改造资金;

(四)按规定收取的绿化费;

(五)扶贫资金中用于造林的费用;

(六)占用、征用林地补偿费的留成部分。

从乡(镇)收取的育林费中的留成部分,一般乡镇返还20%,民族乡返还25%。

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