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的主要来源:(一)上级国家机关拨款;(二)育林费中的留成部分;(三)更新改造资金;(四)按规定收取的绿化费;(五)扶贫资金中用于造林的费用;(六)占用、征用林地补偿费的留成部分。从乡(镇)收取的育林费中的留成部分,一般乡镇返还20%,民族乡返还25%。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