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3月至5月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森林防火期内,严禁烧蜂、烧山、狩猎、野炊、火把照明和其他非生产用火。生产性用火必须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