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节柴灶,以煤、电、沼气、液化气、太阳能等能源代柴。县城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禁止用木材作燃料。其他乡(镇)的单位和城镇居民应逐步减少用木材作燃料,并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年核定其木材消耗量。以木材作为生产燃料的单位,应当建立薪炭林基地。农村居民由政府扶持节柴改灶、种植薪炭林,逐步实现以其他能源代柴。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