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农村建房和农村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需使用自有林地3公顷以下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