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规划,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责任制,逐年完成25度以上坡耕地的退耕还林任务。

对退耕还林的村寨和农户实行以奖代补、以粮换林的政策,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