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低价值林改造规划。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改造;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组织改造。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低价值林的改造,并享受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改造方案由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根据规划提出,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低价值林改造规划或者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改造方案。

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