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