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