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