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条有效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受影响。对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实行弹性工作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