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劳动,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殊保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