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企业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当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