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一条有效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其入学,不得使其辍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