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企业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当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