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有权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妇女领导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干部管理部门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推荐意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