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