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村(居)民委员会等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资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