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由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其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计划;

(二)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报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

(三)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工作;

(四)推动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使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