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道路交通第三十五条有效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逆向行驶或者以危险方式载人;(二)时速不高于15公里;(三)转弯时提前示意或者开启转向灯;(四)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五)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或者减速避让;(六)电动自行车只能载1名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