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

(一)在医院、学校、科研机构、机关、居民住宅等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加工、维修等活动;

(二)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扩音喇叭、高噪声设备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四)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标,干扰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

(五)当日22时至次日7时期间,未经批准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