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十五条有效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期届满的,应当及时拆除或者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等设施,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位置、形式和规格,对残缺、破损的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