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得违反规定设置遮阳雨篷。门窗需要设置安全设施的,应当采取内置方式设置。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高度不超过1.8米的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采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