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十二条已废止下列商品和服务项目,纳入自治区定价目录管理:(一)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二)涉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范围内的指定消费的强制性商品或者服务;(三)少数民族个别专用商品;(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中介服务机构对社会提供带有强制性的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