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十三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合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应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