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合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应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