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下列商品和服务项目,纳入自治区定价目录管理:

(一)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

(二)涉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范围内的指定消费的强制性商品或者服务;

(三)少数民族个别专用商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中介服务机构对社会提供带有强制性的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