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节能监察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