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节能监察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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