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能单位使用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大型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