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