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国家、省和市列入淘汰名录或者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