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