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一)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二)建设单位将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对不能改造或者逾期未改造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