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符合规定条件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能源管理师资格的专业节能管理人员。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和大型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