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兵役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