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县级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的办公用房、干部住房、训练基地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等新建、维修、营具的购置、更新和水、电、暖等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