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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