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兵役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二)新兵训练期间私自逃离部队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