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兵役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其家属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乡(镇)本年度人口平均收入。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在其服现役期间应当予以保留,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