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和入伍前是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