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和颁发证件均须自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和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和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