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的母婴保健工作。其中,开展医疗活动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成为本行政区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定点单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