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依据本条例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