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互助金交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单位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献血管理机构应当退还单位交纳的互助金;用血者及其家庭成员取得《无偿献血证》或者用血者所在单位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献血管理机构应当退还个人交纳的互助金。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